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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霸王条款买男鞋送女鞋送了双张嘴鳄鱼-【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3:26:40 阅读: 来源:记录仪厂家

“霸王”二:  买男鞋送女鞋送了双张嘴“鳄鱼”

家住夫子庙新姚家巷的周女士怎么也想不到,在给丈夫40岁生日购买的生日礼物———一双知名品牌男鞋时,竟然还会赠送一双女鞋。但令她更想不到的是,这双女鞋在三天后竟然变成了“鳄鱼”牌,右脚鞋尖处开了个大口子。“当时商场搞促销,我一看有买男送女的活动,算了下感觉很划算,便爽快掏了钱。”周女士表示。

鞋子有问题,找商家退货吧,因为根据“三包”规定,周女士在3天内应该享受退换货的权利。但商家的说法让她难以接受。“赠品不享受三包的权利。”再说女鞋已经送完了,无法调换。这让周女士郁闷不已,难道赠品就真不能享受“三包”政策吗?

律师点评:商场举行各种有奖销售或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扩大销售。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所以,商场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霸王”一:

自带酒水最终被收了开瓶费

“这次消费是我人生最不痛快的一次回忆。”对于在南京某事业单位上班的张超来说,在单位与朋友面前,他一向沉稳得体,颇有“面子”,想不到今年2月的一次消费让他始终感觉“下不来台”。

今年2月的一天,张超请了几个业务单位的朋友到洪武路一家火锅店吃火锅。考虑到这几位朋友都是“酒仙”,他特意带了两瓶五粮液放在包中。当他走进火锅店时,并未发现门口标明“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字样。但在用餐过程中,当他掏出酒水时,店方工作人员及时出现阻止了这种行为,并表示店里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最终在支付了15%的开瓶费后,才完成了这次非常不愉快的消费。

律师点评:餐馆有权按照自己的经营策略和营销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菜肴、酒水如何收费,但餐馆行使这种自定服务内容和价格的经营自主权,必须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为前提。餐馆没有在店堂告示和在菜单上附注“不准自带酒水”,也没有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置于显著、醒目的位置,未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其后收取酒水服务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自主选择权。餐馆收取该酒水服务费,既无合同上的根据,也无其他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张超。

“霸王”三:

超市丢包店家让她去消协

4月6日,“海归”沈小姐来到新街口某超市购物,存包前,沈小姐留了个心眼,将包里值钱的东西比如手机、皮夹、MP3、资生堂化妆品都放在了衣兜里,便进去采购,等她大包小包的从超市出来取包的时候,发现包不见了。沈小姐这个后悔呀,虽然包里的东西拿出来了,可是这个包更值钱,是妹妹从法国带回来的正版“LV”,人民币6000块啊。沈小姐要求商场作出赔偿,可对方的一番话差点让沈小姐噎着:“首先我们超市的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失窃及赔偿责任,其次您怎么证明您的包是正版价值6000块的‘LV’呢?我看您还是找消协或法院去解决吧。”

律师点评:《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为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因此,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霸王”四:

员工竟然“2年内不得结婚”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退伍战士小胡应聘在一家汽车4S店,当他在劳动合同上看到这样的表述时,没有丝毫的疑虑。在部队就是强调令行禁止,到地方上当然也该遵守各种规定。

上班以后,小胡发现,这里的工作紧张程度很高。他有时候一周要工作7天,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谈过几次女朋友都因工作忙而告吹。小胡找了个机会提出能不能少加点班,经理却从抽屉里翻出《员工守则》给他看,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工作需要加班,员工不得请假。”

小胡这才认认真真通读了《员工守则》,并发现还有一些苛刻的条款:“2年内不得结婚”、“女员工3年内不得生育”等等。于是小胡找到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

律师点评:其实,“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这是一条“很隐蔽”的霸王条款。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出于自愿,就有权结婚。禁止生育的规定更是明显侵犯了女员工的合法权益。

“霸王”五:

自家房前盖起了18层小楼

“根据开发商出示的宣传资料、沙盘模型、规划总图等,我家的房子是多层,景观及周围环境上佳,通风采光也相当好,更让我心动的是前后没有高层建筑,一想到可以在大冬天晒着温暖的阳光,我立即和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在南京一家网络论坛上,45岁的购房人于先生发帖讲述着他的遭遇。

一年后,房屋交付了,交付后,于先生突然发现自己所购买的18幢东侧紧临的篮球场位置突然变成小高层了。原本可以享受温暖阳光的多层楼,一晃将变成受小高层压迫的、在周边购房区域中最低矮的房屋。“最严重的是,在冬天我甚至根本看不到阳光。”于先生特别愤慨,立即找到了开发商。

开发商微微一笑,拿出了商品买卖合同,并在“补充协议”的第五条第2款中指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导致房屋结构、朝向、户型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到买方所购商品房使用功能的,开发商有权进行变更。”

律师点评: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条款还以所有细节均经过政府批准为依据,堂而皇之地逃避自己的责任。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专家观点】

“霸王条款”在忽悠老百姓

“霸王条款在我们的法律实践中遇到很多,比如说不准带酒水等,而更多的企业都会提出一条:本公司享有一切解释权。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在忽悠老百姓,忽悠客户。”南京市政协委员、刘洪律师事物所主任刘洪对“霸王条款”深恶痛绝,“最终的解释权不是你,是人民法院,如果你的解释是错的,那么也合理吗?因此,你应该是程序上的解释,比如一个活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最终要依法。”

对于“霸王条款”的产生土壤,刘洪主任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法律规范,其次是市民法律意识薄弱以及政府重视程度、查处力度不够。

对于目前的很多“霸王条款”,刘洪律师表示也很无奈,因为目前很多“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根本找不到依据,这种“真空”状态也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极大的困境。

“要改变这种状况,这就需要工商部门和消费者保护部门加大查处力度,拟订规定制度。比如说政府可要求格式条款合同必须经审查备案后才可使用,并在履行中接受监督。监管部门强化措施,督促‘霸王’企业改进制度,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氛围,同时也是破除垄断,引入竞争的保证。”刘洪律师建议。

【有法可依】

我省治“霸王条款”有高招

12个行业格式合同要“备案”

“其实我省治理霸王条款是有法可依的,今年2月《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实施。”江苏省法制办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2月初起,《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经过修改,由江苏省政府公布并正式实施。新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旗帜鲜明地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说不,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修改后的《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买卖、房屋中介、住宅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合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旅游、拍卖合同,有线电视、电信服务12个行业的合同如果采用格式条款,必须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工商部门要求其修改,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已备案的合同文本,应当在其合同文本封面左上角位置加注“已备案”字样,工商部门将在相关网站公示。这样让消费者一目了然。此外,针对一些经营者特别是垄断经营者往往利用单方面“最终解释权”、免除其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现象,新办法规定11项免责内容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出现,如消费者经常会碰到“赠品不实行‘三包’”、“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等等。记者成岗

【相关新闻】

国家工商总局治理“霸王条款”

11月13日起施行

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昨天上午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霸王条款”将被约束。据了解,该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重要看点

1.经营者如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不能免责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比如在一些旅游合同中则有“如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等条款就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

2.不得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数额

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等,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3.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

而一些霸王合同一旦签订,就成了消费者的“卖身契”。如一旦购买,所售商品概不退换等条款。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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