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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离婚情难系财产分割要公平

发布时间:2020-02-27 19:21:45 阅读: 来源:记录仪厂家

近日,寿县法院新桥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原告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不复存在,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协议离婚,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

原告沈某诉称:本人与汪某于2004年11月在外务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2005年5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 2006年1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沈某甲,一直随沈某生活。由于从认识到结婚相处较短,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争吵,生活上聚少离多,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2012年12月汪某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令离婚。

汪某辩称:本人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沈某与汪某自愿离婚;孩子沈某甲由沈某抚养,沈某自行承担抚养费;位于寿县炎刘镇高庙村沈圩组沈某家房屋前排西边瓦房一间属汪某所有,如以后拆迁属于汪某的安置房及补偿款归汪某所有;沈某给付汪某经济帮助费20000元,送达调解书时付清。(顾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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