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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追回欠款代理费成白条-【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09:42:26 阅读: 来源:记录仪厂家

借贷网讯  律师追回了欠款,却没有辛苦费,2005年9月29日,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某支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建行南昌支行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处理其与江西某房地产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程序中的一切事宜,实行全风险代理付费,即按照扣除执行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的实际到帐资金支付代理费,其中贷款本金按总额的3%支付,利息按50%支付。

具体该案案情情况如下,接受委托后,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律师具体办理委托事务。2006年8月1日该案执行标的被拍卖,2006年10月25日,建行南昌支行收到该案执行款260万元。因建行南昌支行未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故律师事务所将委托人告上法院。法庭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诉称:建行南昌支行委托原告处理其与江西某房地产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程序中的一切事宜。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该案做了大量工作。在原告与法院的协力配后下,2006年8月1日,该案执行标的得以拍卖,建行南昌支行于2006年10月25日收到法院的执行款260万元。

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但建行在收到执行款项后却拒付代理费,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建行南昌支行支付代理费78000元及逾期利息3257元,合计81257元。建行南昌支行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5年7月29日,而合同亦约定了履行期为12个月,在该合同约定期间,原告没有为被告收回欠款,故被告不需要向原告支付律师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终该案的审理结果如下,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约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理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称双方实际签订合同日期为7月29日,因原告提供了2005年9月29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而被告提交的日期为2005年7月29日的委托代理协议系传真件,且其所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原件日期空白。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已按协议的约定完成了委托工作,建行南昌支行应按约支付代理费,因双方在合同中未对代理费的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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