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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逃债虚构还款凭证-【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3:57:17 阅读: 来源:记录仪厂家

借贷网讯  为了逃债,说谎伪造都是小事,张先生向崔女士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崔女士出借款项后不久,因家中急需用钱,便与张先生协商,希望张先生能提前还款。但张先生却以借款已还清为理由,拒不偿还崔女士借款,并出示收条1张,称崔女士自己也签字认可收到了其还款。

具体该案案情如下,崔女士遂以张先生预期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判令张先生立即偿还其借款3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出示了1张有崔女士签名的收条,载明崔女士收到张先生交付的现金33000元。崔女士主张该收条上的签名是虚假的,并申请了鉴定。经鉴定机关鉴定,该收条上所签的崔女士的名字确非崔女士的笔迹。鉴定意见出具后,张先生亦自认收条是虚假的。

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崔女士向张先生提供了借款,张先生也向崔女士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了还款期限,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崔女士在张先生承诺的还款期限之前催要借款,张先生若不同意提前还款,可不予同意变更履行期限,但张先生却出示虚假的收条,虚构借款已清偿的事实,拒绝向崔女士还款。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故法院支持了崔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崔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张先生立即偿还崔女士借款3万元。 法院并对张先生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张先生对其行为表示悔改,并主动向崔女士道歉,及时偿清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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